第三十条在试用期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UcP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UcP
第三十二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UcP
第六章员工档案治理UcP
第三十三条员工档案包括:UcP
(1)员工求职资料。UcP
(2)职位申请登记表、应聘职员口试评价表、试用员工登记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UcP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UcP
(4)员工档案照片。UcP
(5)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履历表、声明、劳动合同。UcP
(6)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UcP
(7)其他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UcP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同一保管;各部分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回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职员须建立具体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职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UcP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回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正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馆保存。UcP
第三十六条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职员须是中级及以上治理职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职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本》。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UcP
第七章 干部任命制度UcP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有行政治理职务、市场治理职务、技术治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UcP
第三十八条担任治理职务的职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UcP
(1)老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徇私情。UcP
(2)经测试证实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UcP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层治理职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治理职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以下治理职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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