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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发表日期:2009-09-10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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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进贯彻落实,广大供给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7rK

  一、案例7rK

  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给商参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给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给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给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实,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分的监视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给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给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其主要内容:供给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分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纵”,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分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由此可见,H公司的投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中心等的受理,是一次无效投诉。7rK

  二、分析7rK

  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丢脸出,H公司之所以投诉无效,其原因主要是:7rK

  1、投递主体不恰当。就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而H公司则是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市的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分。显然,H公司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使投递主体不正确,还使投递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下场。7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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