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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2)

发表日期:2009-09-10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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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诉事实不确切。H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纵”,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给商参加投标。其次,M公司没有说自已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没有提供什么成交货物生产商的授权书,只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实资料,因此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再次,政府采购中心所履行的采购程序正当合规。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分的监视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M公司是从4家供给商中评出的,而不是人为指定的。之所以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不确切,是由于该公司错误地理解了供给商的“资信条件”,把生产商所规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区销售的企业规定,误以为是供给商的“资信条件”,因而就以为M公司分歧符资格,不能中标,以致于产生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纵”,使“造假者成交”等一些分歧符事实的说法。7rK

  3、投诉程序分歧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给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提出投诉,另外,供给商也只有对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视治理部分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H公司既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不存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而是完全跨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投诉程序分歧规。7rK

  三、启示7rK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7rK

  1、对H公司来说,今后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已的权力、义务,投诉的条件、渠道、程序和方法;决不能对政府采购的规定还是一知半解,以致于再发生上述现象。现实中,象H公司那样把企业之间的销售代理行为误解成是确定供给商资格主要条件的供给商还不少。他们至今还不知道,这种理解与《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进进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违反的。由此可见,他们也必须认真吸取H公司的教训,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否则,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发生类似H公司的无效投诉。7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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