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广大供给商来说,不能象H公司那样中不到标就投诉。投诉前一定要认真研究,确定是不是应该投诉。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被不少供给商所忽视的。由于,现实中一些供给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矛盾,不能中标、成交。其责任既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出自供给商本身。本案例的事实就告诉我们,明明是H公司的经办人自已素质不高,未认真制作投标书,以致于失标,却说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纵”,使“造假者成交”;明明是H公司经办人自已不懂装懂,似是而非,却说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分歧符供给商的资格条件,可以想象,假如供给商们都象H公司这样提出投诉,不败诉才怪呢,所以,投诉前一定要坐下来,进行集体研究,认真把关,看经办人所说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必要投诉。倘若不是这样,一味地盲目投诉,就会败诉;另一方面,一定要依法投诉。也就是当供给商具备下列两个方面七种情形时,才能提出投诉,否则投诉无效。第一方面的三种情形是指:①是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给商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质疑,若不是这样,其质疑和投诉都是无法律效力的;②这种质疑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③这种质疑是在供给商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如超过七日亦无效。第二方面是指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后,还必须具备下列四种情形: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使供给商不满足;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供给商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根本未作出答复;③供给商应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也就是不能超出十五个工作日提出投诉,否则投诉也无效;④必须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提起投诉,若不是这样,其他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或其他政府监视部分就会不受理,退回投诉书。如本案例中的该市纪委、监察局等部分就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7rK
3、加***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主题。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广大供给商对政府采购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从各地收到的不少投诉看,也大多是出于误解,因此,时时刻刻、深进持久地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我们既要适时宣传。如利用每年7月1 日、8月11日分别纪念《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理办法》发表的日期,大力宣传上述法律、法规;又要定期在电视台、电台、本地区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节目,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使广大供给商真正了解如何参加投标,如何正确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如何把握投诉的技巧。例如本案例中的H公司对本次采购有看法,可以先向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最简便的询问,假如不满足再提出质疑,仍不满足再投诉,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次投诉无效的事件;②举办供给商培训班,不断进步供给商及其经办工作职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使他们真正懂得不能乱投诉,否则,就会败诉,假如一年中有这样的三次败诉,就会被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按照规定公布为恶意投诉人,那样名誉损失就会更大。假如很难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可以请法律专家帮助评估确定,也可以向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的专业职员咨询,请他们帮助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盲目投诉、稳定投诉。 ③加大政务公然力度,不断进步工作透明度,使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供给商都能熟知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自觉地遵遵法规,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地降低投诉率。7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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