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芬。罗宾斯教授在《组织行为学》一书中提出,关于金钱是否能激励员工更努力地工作的题目,有两种非常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金钱是员工工作的重要刺激物;另一种观点则以为,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目标、参与决策、反馈和凝聚力高的工作群体和其他非金钱因素是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更重要的刺激物。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钱是工作动机的重要诱因。作为交换中介,它是员工购买无数他们所必须满足需要的物品的手段。而且,金钱还起到记分卡的作用,通过它,员工可以估计组织对他们的服务价值的看法,员工可以把自己的价值与别人的价值进行比较。
金钱作为交换中介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不能仅为了金钱而工作,但是离开了金钱,又有多少人会来上班?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为了满足他们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一份固定的工资是尽对必要的。金钱除了具有交换价值,还有象征价值。我们把工资作为主要产出,并把它和我们的投进相比,以确定自己是否受到公平对待。除了公平理论,强化理论和期看理论都证实了金钱作为激励因素的价值。在前者中,假如工资依靠于绩效,则会鼓励员工付出更多的努力;与期看理论一致,金钱会起到激励作用,由于它被看成能够满足员工的个人目标,并且,它被以为是依靠于绩效标准的。事实证实:金钱不是唯一的激励因素,但也很难说它不能激励人。
第二种观点以为,金钱并不能激励大多数员工以获得更高的绩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金钱对个人来说必须是重要的。第二,金钱必须被员工看成是对绩效的直接奖励。第三,为绩效付出的金钱的边际本钱数目必须被员工以为是有意义的。最后,治理层必须有权力给高绩效者更多的金钱。
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往往是不存在的。首先,金钱不是对所有的员工都重要。例如,高成就者是内部刺激的,金钱对这些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对那些具有强烈的低层次需要的人,金钱有相当的作用。其次,假如员工以为在组织中绩效和报酬的关系是密切的,金钱对人就会有刺激作用。不幸的是,工资的提升经常更多的由工资标准、全国的生活用度指数和组织现在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决定的。第三,为了使金钱能激励人,对高绩效者和绩效一般的员工的工资提升的差别必须是显著的,但实际上极少是这样。当你知道假如你真正努力工作,你只会比一个绩效平平的人每周多拿20元工资时,又会获得多少的激励?对于很多人来说,激励作用有限。最后,关于治理者所拥有的奖励高绩效者的权限。在大多数人的组织中,治理者的自主权领域非常小,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给高绩效者奖励。所以,固然从理论上讲金钱也许可以激励员工的绩效水平,但大多数治理者在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灵活性来真正做到这一点。所以,用金钱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绩效,是不具有现实的可操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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