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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薪酬限高封顶不宜简单化(3)

发表日期:2010-03-16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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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人们批评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气力,也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主力军。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基本上源自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制度安排。这些企业通常承担着关系到国家经济命根子或***的重大责任。为保证责任的落实,企业经常需要面对恶劣的工作环境,需要解决复杂多样的题目,需要应对意想不到的危急情形。在这些行业和企业工作的员工,为***和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理应享受改革开放的好处。

  做大做强国有大型企业,与“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进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视”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把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而技术的研发应用关键看人才。在市场经济中,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企业必须要舍得拿出具有吸引力的工资报酬。一个抄表工年薪15万固然值得商榷,但若是企业急需的治理人才、技术人才,莫说15万,就是30万、60万也不算高。只要对企业的发展物有所值,在工薪报酬上根本就不可能搞什么“限高封顶”。若国有企业被束缚在“限高封顶”的框框里,那么人才就会很轻易地被跨国公司挖走,此类教训我们见得还少吗?除非我们不打算提升国有大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这些企业具有行政垄断或自然垄断的特性。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治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分配原则。假如说传统社会的公平观其核心是“均匀”,那么,现代商品社会的公平观的核心则应该是“等价交换”: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有多大,它享受的社会回报就应该有多少;劳动者通过企业这个平台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有多大,他得到的报酬水平就应该有多高。如此看来,所谓“限高封顶”就又是一种落后的逻辑了。由于有高限,由于要封顶,劳动者即使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他也不愿做了,由于做了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回报。

  无庸讳言,任何企业只要处于垄断地位,都不可避免会享有一定的垄断利润。调节垄断利润的方法多种多样,但对企业工资水平实行“限高封顶”的做法实在值得商榷。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近日表露,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增加了7.7个百分点。蓝皮书据此警告说,目前很多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进为代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劳动工资领域确当务之急,应该是普遍地进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大多数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好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为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做出重大奉献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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