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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人力资源规划主要知识点(3)

发表日期:2009-09-2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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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每月统计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部分代从薪资内扣缴。wEt

  第八十九条职员于报到日时,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办理投保手续,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wEt

  第九十条职员于退职日当天,人力资源部应即办理退保。wEt

  第九十一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力资源部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wEt

  第九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wEt

  第九十三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wEt

  第九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部分从薪资内扣缴。wEt

  第八章工作交接及资料治理wEt

  第九十五条各级主管职员及业务承办职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视下交于接任的职员,并会同接任职员提出移交报告书。wEt

  第九十六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如下:wEt

  (一)《印章戳记清册》。wEt

  (二)《所属职员薪资单册》。wEt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wEt

  (四)《保管文卷目录》。wEt

  (五)《职责事务目录》。wEt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wEt

  (七)《保管图书清册》。wEt

  第九十七条各种人力资源治理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回档。wEt

  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职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力资源异动月报表》,呈上级核阅后,作为人力资源活动率检查依据。wEt

  第九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wEt

  第一百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实书》或《离职证实书》,可至人力资源部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实,转秘书室盖印。wEt

  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备档案包括下列:wEt

  (一)人力资源异动案。wEt

  (二)人力资源赏罚案。w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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