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预览
1. 选择开办企业行业类型
2. 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3. 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开业登记
4. 提交验资证明
5. 获得前置审批单位许可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7. 办理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必要手续
备注: 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然人出资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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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303401199117
【标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10506
【实施日期】 1991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登记管理
【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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