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扣,我在这里把它称为“黑金”,因为“黑金”更能体现这种交易的腐败和恶劣。
“黑金”交易实际等同于商业的贿赂罪,这在商业道德中是极不为人所齿的,也是触犯相关法律的。
这两年,家电大卖场的一些权要人员收受家电企业的“黑金”十分严重,已到了是可恶,孰不可忍的程度了。
在家电营销的流程中,“黑金”交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下环节(以家电企业或供应商和强势大卖场的贸易为例):
(一)、收取“黑金”的理由
一、进场交“黑金”,家电产品进大卖场要交纳一定的进场费,目前国内几大卖场地进场费单店要2万起价,这种收费要公开透明的,企业愿进店就交钱,但交了进店费并不等于就可以平安进店,大卖场的权要人员,一可以推迟供应商或厂家的进场时间,以没位置为挟,不交“黑金”可以一拖几个月,二可以以选位置为理由要“黑金”,售点的位置好坏关系到销货的数量。
二、在结款环节上收“黑金”,大卖场结款总的来说是比较规范的,很多能按合同约定结,但相关权要人员也能找出种种借口,让厂家或供应商在结款前后予“黑金”意思意思,这种“黑金”有的是以“千元”计算,有的是按“回款比例”支付“黑金”。
三、逢年过节,红白喜事,在这些关头,大卖场的相关权要人员是收入不菲的。
(二)、收取“黑金”的形式
早几年,大卖场权要人员收“黑金”有现金、礼品、娱乐等等,但近年来对吃饭娱乐已不感兴趣了,收钱是最省事的,付受双方都省事,礼品的形式就多了,完全根据送礼人的标准而定,也有开口要礼品的,此外,报销旅游费、房屋装修费、用车费、手表、金锦、个人交际用品等,或各种发票的都有。
总之,既然敢收“黑金”,各种借口都是随时随地可以找到的。
(三)、“黑金”的巨大破坏作用
一、“黑金”构成犯罪
大卖场的权要人员利用强势卖场的权要地位,向厂家或代理商索要“黑金”,或暗示“黑金”,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商业贿赂罪,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商业流程,败坏了应有的商业规则和商业道德,对从事商业贸易的双方都有极大的职业道德的破坏性,从这种商业“黑金”的交易演发下去,将会触犯刑律。
二、“黑金”对商业单位的品牌形象产生巨大的破坏
作为一个强势的大卖场,不仅仅要拥有一个较好的商业销售平台,还要拥有一个良好的公共品牌形象,如果一个强势的大卖场的管理人员索要“黑金”的现象严重,可经想象这个大卖场的形象会是如何,目前国内几家家电大卖场的部分权要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索要“黑金”恶迹,在家电营销圈内已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目前没有媒体公开披露或被司法机构干涉,是因为目前国内家电大卖场们处在极强势的位置,不少供应商惹不起,但随着零售业对国内资本的放开,国内更多的商业 销售家电产品,相应讨伐家电大卖场权要人员索要“黑金”的呼声就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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