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生活或者说交易中的信用,既涉及企业信用也涉及个人信用;在经济活动中,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要守信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能力(capability)兑现承诺,这里的能力主要指经济和技术能力;另一个就是诚实(honesty),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的要求,也是和制度约束密切相关的。信任关系具有下述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是置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信用的需求正是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信誉就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对方的承诺(张维迎,2001);第二,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这一特定方式,也就不存在信任问题。第三,缺乏足够的客观根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郑也夫,2001)。
所谓信用问题,指的是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信用问题之所以在现代社会凸显出来,主要是因为由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成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信用约束机制失灵,而新的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头痛的大问题。从信任的结构上可以将之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郑也夫,2001)。人格信任是对某个具体人的信任,比如亲族、同乡会、行会中的信任,都属于人格信任。人格信任只能局限于较小的人际范围中,因为随着交易半径与个体流动范围的扩大,对个体信任的鉴定与监督成本急剧上升,从而必须转向系统信任。“系统信任”是指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其中最大的两个系统就是货币和专家。一般来说,与人格信任对应的社会制度安排是以“关系为本”的人治结构(relation-based governance),而建立在系统信任基础上的是以“法制为本”的法治结构(rule-based governance)(Li Shuhe,1999)。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从人格信任的人治社会向系统信任的法制社会的转换阶段,信用机制的严重缺位,导致当前各类信用问题极为突出。毒米事件、毒油事件、杀熟现象屡屡发生,社会诚信几乎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其中既有西方国家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曾经遇到的共同的问题,也有中国特有的问题──即产权制度和政府行为的问题(张维迎,2001)。总之,中国在信用领域的转轨成本比西方更高。
三、互联网与信用
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性、虚拟社会大量出现,由此加速了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使得系统信任机制变得愈来愈重要,而人格信任的作用日益减退。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及表现形式表明,信用问题不单是一个道德操守问题,归跟到底,信用问题就是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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