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性最大的影响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Fraud)很容易滋生。最常见的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据National Consumers League(2000年)的统计表明,美国68%的网络投诉都是针对网上拍卖的身份伪造或商品伪造。在中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下的虚假身份迫使中国银行不得不推行实名制,至于网上的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目前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机制。
但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传递速度大大加快,传播途径更为有效,BBS上的一张帖子,一夜之间就可以让全世界知道相隔千里之外发生的事件,这对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性无疑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从而对信用机制的建立也有正面的意义。信用同货币一样是一个交换中介,只有具备了传递的功能,信用才有真正价值。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范围很小,信息传送也比较有效。一个人如果不守信用,在他的周围很快就会通过Gossip的方式传开,使他在今后与别人的交易中受到惩罚。到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增大,信息传送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信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守信用往往成了比守信更划算的一种选择,于是有很多人倾向于不守信用(张维迎,2001)。
互联网在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上前所未有的优势,对抑制与约束现代人的失信、欺骗有显著的功效。例如,去年My8848的突然倒闭,很大程度上就是网上信息公开与快速传播的结果。“220万客户分布在10个省,3小时就知道了我们这里(北京本部)被封的事,结果退货的单子全过来了,不倒闭都难。”王峻涛坦承,“我们日夜注意着网上动向,一有情况就会特急处理。促使My8848后来的回应正是网络上这样一种压力。这是一种民间的力量,是一种信用启蒙。网上商家对消费者没有办法。越出名的企业出了坏事,传播更快。”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上虽然有信息不对称,但信息的传递却是公平的、迅捷的,虽然传播的并非全是信用记录,但这是无形中的一种舆论监督,并确确实实对商家的信用发生了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构成了一种信息化的民主力量。“非网络时代那些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到了今天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读者才真正成了主人”(王峻涛)。
但是,技术永远只提供一种可能性,信息技术所能做的只是让信号(signal)传递得更快,至于信号所负载的信息的真实性还取决于处理信号的本体。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网民的案例,在金融、投资网站的投诉中最为严重。美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报告中不无讽刺地指出,“Internet fraud and its sophistication have grown as much and even faster than the Internet itself, especially when buyers and sellers cannot see each other, and may even be in different countries”(来源:South China Morning Post,HongKong,May 21, 1999)。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冻结一家叫SEXI的小型上市公司的资产,同时冻结一家金融信息网站SGA Goldstar的资产。原因就是后者以非法接受SEXI股票为交换,在网上对不知情的投资者发布SEXI的虚假利好消息。结果,SEXI的股票价格一星期内从0.25美圆上升到4.75美圆,SGA Goldstar乘机抛出SEXI的垃圾股票大肆牟利。象SGA Goldstar这种的金融、投资网站之所以热衷于在网上制造“虚假信息”,也恰好是看中了E-mail,BBS等网络工具的快速与大覆盖面。所以,在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下,互联网的“信息泛滥”很可能造成可信度降低,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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