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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治理:跨国公司都有哪七宗罪(2)

发表日期:2009-09-17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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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视、侵犯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近期某餐饮业在华跨国公司对兼职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著名体育运动鞋类跨国公司因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而被曝光。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仅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其统计数字十分令人担忧:1/4的员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50%以上的工人***天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经常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搔扰;半数以上的工人的收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cba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广东某市外资企业打工的工人,仅1998年一年,就被机器切断了10000只手掌或手指。在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里,劳动保障得不到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cba

  第五类,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偷漏税现象严重。近来,某化妆品类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罚补交了8000多万元的税款。据一位国税部分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资企业,有60%以上的企业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实际处于盈利状态。有调查显示,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千方百计利用非法手段每年偷逃税款多达300亿以上,跨国公司在华偷漏税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cba

  第六类,违反工会法,阻挠建立工会,侵犯企业员工正当权益。近期,某商贸流通类在华跨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未建立工会并不违法,由于中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须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该公司已是在公然拒尽建立工会。但实际上,中国法律是以有利于保护职工正当权益为最高原则,在华跨国公司如此声明,实质上是拒尽本地化和融进中国社会,有悖于中国立法精神,中国工会法第三条即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cba

  第七类,违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我国企业的正当专利权、商标权等,甚至处心积虑地“正当”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最近几年中国中集团体、正泰团体等企业被在华跨国公司专利侵权案,再如某跨国公司恶意抢注中国海信团体“HiSense”商标纠纷案等。跨国公司的上述“或明或暗”的侵权行为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引起中国政府和企业对依法公道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但当前中国企业在维护自己知识产权方面已远远落后于西方跨国公司。据专家调查,从1990年代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就已开始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规定。在中国跑马圈地,布设雷区、陷阱,特别是根据中国对外公布的各个五年规划,提前向中国和其母国大量申请“正当”专利,以达到实现其长期独占专利权的目的,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每年花巨资购买某些跨国公司的“专利使用权”。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外恶意抢先申请注册我国企业可能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实施所谓“积极”防御策略,提前控制中国企业即将进进的国内外市场,防止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使用惯有的商标或品牌往推广产品,从而增加中国企业开拓市场的营销本钱,大大削弱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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