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因素导致违法cba
之所以形成跨国公司违法的情况,是由于跨国公司和中国国内两方面的因素所致。cba
首先,从跨国公司方面来看,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导致跨国公司不惜违法。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因而以最小的本钱追求最大的利润是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目的。跨国公司不远千里、万里来到中国的目标就是为赚取巨额利润。应当承认,跨国公司来华之后,在融进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也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引进中国,提出企业必须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应当依法老实经营、公平竞争和人性化用工等。但部分跨国公司却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置东道国法律和企业社会责任于不顾,为降低本钱,实行经营上的“双重标准”,本土一套,在华一套,做出大量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cba
笔者以为,我们对跨国公司来华逐利不应妄议,但对其违法行为却不能漠视。我们应当通过引导、宣传和沟通,使跨国公司熟悉到:随着世界范围内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深进,我国相关法律日益健全,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被剥夺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实施贸易贿赂等违法行为,尽管能得一时之利,但其早晚必被发现,由此跨国公司在华的长远利益将严重受损,甚至可能失掉整个中国广阔的市场。在华跨国公司作为引领世界经济潮流的现代化大企业,应当成为遵守中国法律的模范企业,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成为依法经营、注重环保等社会效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代企业典范,成为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者、维护者,为推动中国的良性市场竞争做出应有的贡献,才能赢得中国政府、民众和市场的长久青睐,获得在华持续发展。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已经熟悉到了上述题目并采取了切实行动,自觉地发起针对公司本身的自查行动,清除违法现象,以期重塑其在华的积极、正面形象。cba
其次,从中国方面来看,中国国内存在的诸多因素也是诱发跨国公司在华违法的重要因素。一是,无须讳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仅是跨国公司有违法行为,中国内资企业的上述七类违法行为甚至更为严重,起到了经济学上所说的“打破第一扇窗”的效应。客观地说,正是内资企业的大量既存违法行为在先,将来华的跨国公司置于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致使某些跨国公司在融进中国本土化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干起违法的行为,这也是“近墨者黑说”或“进乡顺俗说”存在的原因。二是,我国对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考核机制非常轻易导致地方政府对于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这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干部考核压力,为了确保拥有所谓“良好”的招商环境吸引并留住外资(特别是大型著名跨国公司),拉动地方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制定政策加以“保护”的将就态度,就成为了常态。如中华全国总工会所作的《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显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夸大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某些省市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保”、“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金牌”、为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司开“绿灯”等等,这些“土”政策明显地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中国的法律执行力度薄弱。这也是导致跨国公司违法的原因之一。一段时期以来,在中国有些地区,片面夸大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往往很弱,甚至故意“放任不管”或仅缴纳少量罚款了事,导致一些地区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违法本钱很低,违法企业有利可图,形成了变相鼓励在华跨国公司违法的执法环境。毫无疑问,由于在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通过在中国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经营,该子公司为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发生的违法行为,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以上文所述的某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贸易贿赂案为例,在其被母国***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之前,其违法行为在中国一直没有被发现查处,直到其在华贸易贿赂行为被母国政府处罚,该公司在中国的行贿题目才暴露于众。上述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长达11年,竟然没有被公安、检察、工商等部分发现,甚至在其母国政府调查处理之后,也没有见到中国相关部分采取何种有力措施。 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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