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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者的激励与薪酬(6)

发表日期:2009-09-2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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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业绩评价的难度,在上述权重分割的基础上,各类指标的报酬影响权重依次确定为:营运效率类25%;资产增值率类25%;财务安全类10%;本钱控制效率类10%;非财务性业绩类30%(其中顾客服务业绩类10%,学习与创新业绩类10%,内部作业过程业绩类10%),总计100%。此外,由于各类指标中,又包括一个主司指标与若干个辅助指标。参照上述分析,同时也为了简化业绩考核程序,在各类指标中,可以按照主司指标占50%,辅助指标均匀分配其余50%的规则,分别确定出各项指标的应计报酬影响权重。jSg

  3、经营者对剩余贡献的分享比例jSg

  从经营者治理绩效及各项业绩评价指标达到市场或行业最好水平假设出发,依据如下五条理由可以得出50%的临界分享比例。jSg

  (1)这是一个彼此的心理均衡值;jSg

  (2)从剩余贡献的创造来讲,它是知识资本与财务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正确地分别出哪一因素的作用更大;jSg

  (3)无论是经营者抑或股东,在参与剩余贡献分配之前,各自资本投资的机会本钱都已经到了补偿:经营者得到了包括生活保障薪金与风险酬劳在内的雇员薪金;股东的到了相当于市场或行业均匀水平的资本报酬率。既然剩余贡献又是两种资本相互结合的产物,当然希看至少拥有同等的权利参与分配。jSg

  (4)假如仅从风险的角度而言,对股东或许有些不利,由于在财务危机,特别是清偿债务时,几乎所有的风险都落在了财务资本上面。从收益与风险的对称原则出发,股东自然应当享有更大的剩余贡献份额。但有一点应当考虑到,即尽管处于财务危机或清偿债务时,经营者并未承担实质性的风险损失,但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为了防范上述最坏境况的出现,更为了谋求更好的市场竞争业绩,经营者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以及可能造成的精神与健康损害,亦即心理性风险,也非财务资本所有者(股东)所能相比的,因而足以平衡与股东之间在经济性风险上存在的差异。jSg

  (5)对于共同创造的剩余税后利润采取对半分配规则,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找到有力的佐证,如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各有50%的权益等。jSg

  当然,对半分享比例并非尽对的标准,不同的企业可以进一步结合经营者的作用。或者借助社会评估机构而对经营者知识资本的价值以及剩余贡献的分享比例进行更加正确的研究。除此之外,在经理市场健全的条件下,经营者与股东彼此间谈判气力上的有劣势,对于剩余贡献的分享比例也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半分享比例仅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jSg

  无论是采取对半比例抑或其他比例,旨在说明经营者参与剩余税后利润分享的最高出发点值与最高期看值,经营者实际能够享受多少,将取决于治理绩效与市场或行业均匀及最好水平的比较。j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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