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的终纵目标是使更多的消费者以尽量高的价格购买企业的产品。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营销职员需要立足于消费者往协调价格和价值的关系。
价值高于价格,消费者感觉到“物超所值”,就愿意购买,这是最佳的状态;
价值即是价格,消费者感觉“物有所值”,是一种普遍的、可以接受的状态;
价值小于价格,消费者有“上当”的感觉,放弃购买,是最差的状态。
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任何企业都倾向于给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定一个高价(撇脂),以便掠夺高额利润。但是不论产品是针对哪一个层级的目标人群,要想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必须要使产品的价值大于或即是价格,也就是必须要使价值倍增,以便与高定价相匹配。
向消费者有效的传递产品以及与价格相匹配的产品价值是营销的基本活动,是营销之形;而使价值倍增则是营销活动中的更高级的核心内容,是营销之魂。
这个原则适用于一切营销活动,并非仅限于企业。公益组织号召人们改变某种行为,政府机构推出一项新的法规,都会用到这种营销工具,所不同的是后者的“消费者”所付出的可能不是金钱,而是机会本钱、时间本钱或者是改变行为习惯带来的不适感受。
(一)价格
降价和通过买赠变相降价从来都不应该是营销活动的关注点。
在营销活动中,当然可以通过降低价格取得价值和价格的平衡,但这通常不是高明的办法,由于价格是对利润影响最大的营销变量,降价会使企业的利润急剧缩水。标准普尔1000家公司均匀降价3%,他们的利润就会从8.1%下降到5.1%,下降了37%。而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价格每进步1%,营业利润将进步8%,这比销量增加1%所增加的利润要高3倍!
尽大多数的产品经理都会主观的以为,降价后的销量提升可以弥补因单位包装降价造成的利润损失,但根据时代方略的研究,这种想法几乎都会失败,失败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假如一个产品由于功效差、口碑不好或者市场宣传不力而造成价值降低,那么通过降价来大幅度提升销量的可能性很小;第二,销量必须提升18.7%,才能弥补降价5%造成的利润损失。而通常情况下,降价5%并不能带来18.7%的销量提升!对于医药企业来说,90年代的好时光已经一往不返了,政策调控、竞争加剧、产品同质化、营销手段同质化、消费者越来越理智,这些因素都导致医药企业的利润大幅缩水,再也不能凭借以往两位数的销售增长和庞大的利润来弥补降价造成的利润损失了。
在家电行业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当年长虹、创维、康佳等彩电巨头曾采取大规模的价格战,结果在竞争中“获胜”的企业只不过是获取了市场份额,并没有获得利润。现在,这几家企业的状况都不是很好。他们的失败就是败在营销思想不高明,用降价来取代价值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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